(星島)12月30日 星期二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監管機構建議延長董事禁售期,原意是希望在上市公司即將公布業績的期間,董事不會因為事先掌握股價敏感資料,從而做出損害市場的行為。這項建議最先是由證監會 公眾股東權益小組提出,如今卻在商界大力施壓下,隨時有被「打回頭」之虞,影響證監會的監管威信。
所以,證監會當初提出修訂建議,是否已充分考慮對董事權益及資本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值得研究。本報曾向公眾股東權益小組成員之一的城大金融學講座教授張仁良查詢,但未獲回應。
核數需時 難提前公布業績
有意見認為,新修例可逼使上市公司為縮短禁售期,盡早公布業績,因為業績盡早公布便可盡早解禁售股,不過,亦有意見認為受制實際核數時間,這效用成疑。東亞銀行 主席李國寶 質疑,本港的核數師數目並不充裕,難以縮短核數時間,無形中必會拉長董事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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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小股東的角度來看是支持這項修改的, 一來可使市場更公平, 二來公司一定盡快公佈業績, 一箭雙鵰。況且一早已經咨詢了, 是否董事們沒有看呢???那份咨詢文件我也有看, 但這一點我沒有很著重地留意, 因為自己不是董事兼大股東嘛....
董事們如碰巧急需套現只好另找出路。
以會計界小薯的角度來看, 唉...工作看來只會越來趕越急了....
支持論點的可見股壇長毛David Web的文章:
就董事禁售期安排,爭議點在於期限是否恰當,能否平衡董事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對於掌握股價敏感資料的董事,增加其買賣股份限制,雖可加強小投資者保障,但觀乎商界提出的論點認為,倘若董事權利遭過分剝奪,會削弱公司在港上市的吸引力,反過來不利本港資本市場發展。
禁期可達九個月 過分嚴苛
以這次建議的延長規模而論,新修訂的禁售期最長可達七個月,倘若須按季度發布業績,禁售期最多更長達九個月,上市公司董事買賣股份所受限制可想而知。事實上,在港交所 最初發表的綜合諮詢文件內已提到,有關延長建議,與其他地區的有關規則相比確實有更大的限制,例如英國 的禁止買賣期規定最長為六十日,與本港修例後可能要待上三、四個月公布業績為止,明顯較為寬鬆。澳洲 及新加坡 皆沒有禁止買賣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設定期限。上市公司商會就認為,港交所建議的期限過長,也未聞有其他地區實施比本港建議更長的禁售期。所以,證監會當初提出修訂建議,是否已充分考慮對董事權益及資本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值得研究。本報曾向公眾股東權益小組成員之一的城大金融學講座教授張仁良查詢,但未獲回應。
核數需時 難提前公布業績
有意見認為,新修例可逼使上市公司為縮短禁售期,盡早公布業績,因為業績盡早公布便可盡早解禁售股,不過,亦有意見認為受制實際核數時間,這效用成疑。東亞銀行 主席李國寶 質疑,本港的核數師數目並不充裕,難以縮短核數時間,無形中必會拉長董事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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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小股東的角度來看是支持這項修改的, 一來可使市場更公平, 二來公司一定盡快公佈業績, 一箭雙鵰。況且一早已經咨詢了, 是否董事們沒有看呢???那份咨詢文件我也有看, 但這一點我沒有很著重地留意, 因為自己不是董事兼大股東嘛....
董事們如碰巧急需套現只好另找出路。
以會計界小薯的角度來看, 唉...工作看來只會越來趕越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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