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3日
法庭並無保障小股東利益
沒有,是事實上的沒有,也是能力上的沒有。扣除了電盈派發的股息之外,電盈的股價事實上比私有化作價再跌百分之二十以上。如果我們相信市場的眼睛是雪亮的,最少到目前為止,法庭阻止私有化的行動,對小股東而言,並無感情以外的利益可言。香港市民與評論者在評論電盈的事件上滲入太多主觀感情,太多價值判斷,太多忠奸二分思維,就連上訴庭法官也似乎包青天上身,司法與商業皆摻入了戲劇元素,大家應該是看得過癮,但只此而已。
筆者也冒充財經評論員一下,因為見到有人認為電盈的股價會是零。除語不驚人外,此君並無可以見人的論據。他認為李澤楷為了證明自己無錯,一定會設法令到電盈的股價向零進發云云。別說上市公司董事有很多法律上的責任,故意與自己利益作對的人,早就不會是商人。
李澤楷作為最大股東,他只佔有電盈百分之二十九左右,他若是拋售電盈股權,而第二大股東的中國聯通加以接收,只有幾億元的上落,他就不能再控制電盈。
常識告訴我們,他不可能這樣做,故電盈的股價短期內可被壓低,但不會長久,現在的股價反映了市場的期望。這樣一來,小股東根本沒有選擇可言,只能持有及等待。筆者很簡單的疑問,政客、證監以及英明神武的上訴庭大法官搞了一輪,阻止了私有化,是否就保護了小股東的利益?請問這是從何說起?
明年捲土重來
要站在道德高地指點很容易,筆者就很希望有高人能解說一下如何令電盈的股價可以回復到百多元?這才能徹底解決小股東苦主的問題!政客是否要求政府收購了電盈,令其回復到當年半官方的公用壟斷事業的地位,從而保證小股東可以年年有利息可收?還是回到上訴庭的判決書。電盈一方的律師幾個小時就作出了上訴的決定,輿論稱之為「火速」上訴,這是否意味着上訴勝利的機會很高?在現實的角度看,這是了無意義的事情,也不是面子的問題。在聆訊過程中,電盈大股東的一些行為已被公開,認與不認曾經「種票」,有關人士的名譽已被公眾依已知的事實作出主觀判定,上訴成功與否,分別不大。
電盈的私有化既被否定,上訴的意義其實只有一項,就是替哪些「種票」才算不道德,下一個比較清楚的定義。有了清楚的依據,電盈大股東可以在一年之後—事實上只是九個月之後—再度重新召開大會,再度申請將電盈私有化。
包青天上身
這情況再出現之時,就是包青天再生也無法改變電盈被私有化的命運,坊間的道德評論員,也就更不必說了。無事忙的政客也還可以組織一下示威,僅此而已。上訴庭這次裁決,筆者認為為司法制度帶來麻煩多於伸張了正義。法官忽然包青天上身的結果,是改變了法庭一向只會依法斷案的傳統。上訴庭明言這次聆訊帶有半偵訊性質,法庭不會充當橡皮圖章,原訟庭是誤將本案當普通案情處理。帶半偵訊的審案過程,是大陸法系法庭的做法,香港法庭為何可以輕言改變?這一點改變幾近乎憲制上的改變,筆者密切期待終審庭對此有一清楚的表態,而且要給予清楚的理據及範圍。是否所有級別的法庭都有權離開傳統,扮演查案者的角色?簡單地形容,是否我們的司法制度要轉向為「包青天化」?
若不是,說範圍只限這類申請私有化上市公司的個案,法律界也要問問為何要有這個改變?這樣重要的司法改變影響之大,用常識也知道是不可能,最簡單的並不是個個法官都有興趣有能力學羅傑志一樣充當股票分析員也。
羅傑志提出了不少資料報告以支持電盈的私有化作價不合理。他的努力與創意,筆者不能不讚,這原本應當是電盈小股東代表及證監律師的工作。筆者在本欄二月十一日的文章,早就提醒政黨的律師要為小股東做這方面的研究,他們沒有做,只空談道德問題,反而上訴庭的大法官卻做了研究,並以此判案,天價律師怎不汗顏?而更大的問題是,羅傑志並非財經專家,他在這方面的高見很容易被終審庭推翻,其中一位法官鮑晏明表明不同意法庭從商業價值的方向去考慮判斷私有化作價是否吸引,可見羅傑志的創意其實理據不強。
領匯的翻版
上訴庭再次重申分票其實沒有問題,是普通法所容許,一切只是針對二月的一次股東大會,有太明顯的不誠實「買票」行為,令到這次投票不能反映法律的原意。一些事實的爭議涉及證據是否有效或足夠的問題。在這一點而言,終審庭無論支持或否定上訴庭的裁定,都可說是合理的結果。他們需要為同類情況作出清楚的界定,這恐怕是不容易但有必要做的事情。一切清楚之後,第二次私有化計劃可以開始,這只是領匯的翻版。香港的司法與政經皆有利資本家,是不會因為一兩次意外而改變這一本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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