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白晝改制》容許過渡期物業登記

Feb 23, 2009 10:18 AMPrivatePageviews 0 0

 

《白晝改制》容許過渡期物業登記

(星島)2月23日 星期一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按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業主的資料雖然已在土地註冊處    登記,在物業交易時,他仍須提供一大堆契據作為印證其業權的憑證。文件的遺失或錯漏,往往對業權構成疑問。

  在《土地業權條例》《業權條例》所訂的業權註冊制度下,在業權登記冊所載的業主,他的業權《註冊業權》將由政府保證,毋須再依靠文件憑證,以致物業交易變得簡單易行。業主不用擔心買家以業權問題作為藉口取消交易;買家則不用擔心承接了有業權問題的物業。
  在《業權條例》生效後,由政府新批出的土地,將自動成為新制度的註冊業權物業。至於現存於契約註冊制度下的物業《現有物業》,在過檔成為新制度的註冊業權物業前,則需要經過《轉換機制》的洗禮。
《業權條例》就現有物業定出的轉換機制,乃建基於香港律師會提出的《白晝改制》。此機制最重要的優點是它的自動性:在新法例生效後十二年的「過渡期」(即白晝期)結束後,除了特定情況外,現有物業將會自動轉制,屆時,業主毋須花費分毫,或作出任何行動或申請,便自動成為相關物業的註冊業權擁有人。
  十二年的《過渡期》,用以保障在現行契據註冊制度下未有註冊的權益擁有人(例如有份供樓的配偶)。為免其權益會在轉制時喪失,《白晝改制》容許他們在過渡期對物業登記《知會備忘錄》或《抗轉換警告書》,以便讓任何有意處理相關物業的人能得知其權益。在白晝期結束時,若土地登記冊被註冊了《抗轉換警告書》;則該土地登記冊便不會自動轉制。
  楊寶林執業律師
  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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